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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8-3-26 15:18:02

 

鹤劳社办〔2008〕10号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
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培训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6〕17号)和州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劳社办〔2007〕1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完善质量保障体系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是抓培训引导,规范管理;抓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检查考核;抓培训补贴的考核兑现和劳动保障维权,达到提高培训质量,扩大办学规模,促进培训对象转移就业。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整合培训资源,形成规模化培训格局,负责全县培训计划和任务的分解落实,以及全县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二)就业训练中心:要把拓宽转移领域,构建对接平台作为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切入点。按照“市场导向、合理定位、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努力提高实训能力,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利用现有的设施设备,重点抓好示范性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三)技工学校:主要抓好预备制培训,创造条件培养技术含量高的技能型人才,重点应加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推动培训由传统专业向新兴专业拓展,培育鹤峰的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
(四)民办培训机构:重点应突出自身特色,创建拳头专业,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培训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市场需要的各种层次的技能劳动者。
(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是加强鉴定质量和鉴定程序管理。除农民工初次鉴定外,必须加强对鉴定对象的理论、实操考试考核,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含金量。二是拓展鉴定领域。与各培训机构搞好协调配合,培训鉴定率达到90%,并向安全生产、消防、保安等专业拓展。三是制定高技能人才的考核奖励办法,调动劳动者钻研专业技术的积极性。
(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与不定期的召开农民工专场招聘会,使农民工有更多的转移就业途径和就业岗位。
(七)劳动保障维权机构: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农民工外出务工前,要对他们有组织地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道德知识培训,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给他们提供援助服务。
(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聘请劳务信息员,结合市场和当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和发布培训、就业信息,有效组织并实施农村劳动力尤其是“零转移”农户参加技能就业培训工作。
二、培训及鉴定机构和对象
(一)确定培训机构。凡在我县境内办学且取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资格的培训实体,均可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目前,全县共有三家(即: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县职业技术学校、县容康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成熟的,可优先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县劳动保障局每年3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现场考评、年检,未年检的定点培训机构当年不予下达培训任务。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则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二)鉴定机构。县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意见》(鄂劳社发〔2007〕39号)要求,与各定点培训机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认真搞好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考核的衔接工作,建立“统考日”制度(即每个月第三周的星期六为纸笔式考试时间,纸笔式考试完成后的一周内完成操作技能考核)。要加强考务管理,严把申报条件关,加强资格审查,明确责任,层层把关。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严把证书质量关,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品牌价值和含金量。对不符合条件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全面推行双证书制度,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认证”。
(三)明确培训鉴定对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主要对象包括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具体分四类: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双下岗人员;“零就业”家庭中具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学生。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方式、内容、时间
1、就业再就业培训。主要是组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的人员参加。培训内容:(1)帮助他们认清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就业意识;(2)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素质、年龄确定培训项目和专业。要求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以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为主,使之较快地掌握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时间为1个月以上,主要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培训。
2、在岗培训。主要是组织需要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的企业在岗员工为主要对象的人员参加。培训内容:企业营运所必须的知识、信息、经验、技能、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或用人单位要求的特定职业科目。培训时间1至3个月,主要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培训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3、创业培训。主要对象是:(1)有创业愿望和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回归创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的自主创业人员;(2)现有企业管理者(如劳务企业经营管理者);(3)有意愿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内容: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开业指导等知识。培训时间为3个月(不少于300学时),主要由县就业训练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4、技师培训。主要是组织生产一线有一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熟练工人为主要对象的人员参加。培训内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相关专业的理论及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
5、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是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学生、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人员参加。培训内容: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及社会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主要由定点职业培训学校承担。
6、劳务输出培训。主要是组织有劳动能力和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人员参加。培训内容:城市生活常识、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维权知识等,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主要由定点培训机构承担。
7、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组织有意愿提升自身职业技能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人员参加。培训内容:按所从事的职业技能规定和要求进行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主要由所在企业或由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承担。
8、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主要由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承担。
以上八方面培训必须结合县委、县人民政府为民“解八难”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将健康知识培训作为各项培训的公共课程。
(二)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一是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培训方案。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保障部令6号),科学制定培训大纲,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写教学计划,规范使用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时间和质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选聘用制度和培养引进机制。
二是坚持以技能操作训练为主。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具备授课场地和实习实训设施,要突出操作技能训练,确保每个学员有足够的时间实习实训,增强动手操作能力,确保参训人员学到一技之长,一般实训时间达到60%以上,不断提高培训合格率。凡学员经培训考试、鉴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湖北省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是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培训后实现就业是核发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核心条件,要实行培训与就业相结合,不断提高就业率和稳定就业率。定点培训机构要大力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校企联合培训以及“菜单式”自选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培训层次和质量。要注重把培训与培植劳务品牌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着力打造鹤峰的知名劳务品牌。
2、实行六项管理制度。
(1)公示制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指标、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开,并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合同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是项目的法人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下达的培训计划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农村劳动力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合同书》。
(3)台账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台账》,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台账必须如实记载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户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补贴金额、培训结业证编号、就业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并须本人签字。定点培训机构法人代表要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定点培训机构要将以上材料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便于查询和接受检查。
(4)月报和季报制度。为掌握工作进度,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月统计培训结业人数和实现就业人数,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县劳动保障局和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各定点培训机构每季度要向县劳动保障局、县就业局报告培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5)验收制度。县劳动保障局成立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检查验收等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农民工培训、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要求:①定点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写出申领培训补贴的报告;②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就业管理局组成验收小组,到实地验收;③听取定点培训机构工作情况汇报;
④查看培训和转移台账;⑤查看相关的附件材料;⑥验收小组写出验收和请求拨付补贴资金的报告。
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每期培训班结业或毕业时,由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职业技能结业和鉴定考试,并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各班次的抽查人数比例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0%,实行验收签名负责制,检查验收组人员须在报告上签字,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6)督查和管理监督制度。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将对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培训台账、转移台账、培训质量、转移就业情况及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完成培训任务差的定点培训机构将减少下年度培训计划,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计划的定点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对任务完成好、培训质量高的定点培训机构,予以通报表彰。
职业技能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由县劳动保障局下达培训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计划设置具体的培训专业和制定科学的办班计划,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定点培训机构负责组织教学管理,自觉接受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培训质量。
按照“谁审批、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目标管理和业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定点培训机构补贴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指出,限期改正,对问题较普遍和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内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虚报冒领补贴,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等,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严重的要取消资格。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评估制度。县劳动保障部门年终要对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全年工作进行评估,不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定点培训机构。
四、激励政策与申报程序
(一)激励政策
1、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恩施州劳社办〔2007〕32号文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具体要求:一是为培训对象免费提供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二是组织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与所培训专业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三是为培训对象提供就业服务,推荐就业岗位;四是接受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管理。
2、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中、高级技能培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收取初级培训补贴标准以外的培训费用。
3、对符合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达3个月以上,凭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从县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4、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基础上为培训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凡免费推荐就业率达90%以上的可按实际就业人员人平给予150元职业介绍补贴。
5、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时,鉴定费按省定标准减半收取。属就业援助对象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免收初次技能鉴定费。免收和减收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二)申请程序
1、职业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持“验收报告”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报告。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材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就业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学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以及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发票),经县劳动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各定点培训机构。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提交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应附材料:符合减免政策的个人身份证明、鉴定人员花名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减免收费票据(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劳动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资金直接划拨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材料: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人员的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求职登记证明等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劳动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资金直接划拨到职业介绍机构。

附:职业技能(创业)培训、鉴定、职业介绍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申请表
 

     鹤峰县劳动保障局          鹤峰县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劳动就业    培训鉴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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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州劳动保障局,州劳动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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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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