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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日期:2008-3-27 8:34:14

 

鹤劳社办〔2008〕15号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申报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开展定点技能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01号)和州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州劳社办〔2007〕16号)精神,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培训质量。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条件成熟的乡镇和民办培训机构,可申报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定点培训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对象
符合条件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就业训练中心、民办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学校。
二、认定的标准
1、具有一定培训能力。一次性培训规模达200人以上,年培训规模600人以上;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训场地,其中:理论课教室在4个以上;有满足培训专业需要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实训教学设施设备。
2、有规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培训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注重实践操作技能培养,技能培训实训课时安排不少于总课时的60%,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
3、有符合培训需要的师资力量,专业设置合理。有一支适应培训专业设置要求、结构合理、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的专业兼职教师队伍;专业设置适应市场需求,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其中特色专业1—2个。
4、培训质量较高。近两年的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75%以上。
5、培训与就业结合较好。近两年的培训就业率达90%以上,其中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要有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与可靠的用人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有专业人员负责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并建立学员跟踪服务制度。
6、具备一定的培训资金垫付能力。
7、按照发展一个、成熟一个、达标验收一个的原则迅速申报相关材料,
三、定点培训机构申报的程序
1、申报培训单位填写《鹤峰县定点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
2、详细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
3、培训专业设置、师资情况、设施设备情况、内部管理制度、近两年培训成果。
上述材料分别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和实地验收后,对符合条件者予以认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机构认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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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州劳动保障局,州就业局,州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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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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